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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6,“三权分置”大事记

三农 来源:农民日报 2016年12月27日 09:42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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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

  10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权分置”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在这一框架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权的前提,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在土地流转中,农户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都统一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其中,集体所有权是根本,农户承包权是基础,土地经营权是关键。

  “三权分置”丰富了双层经营体制内涵。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从“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多元经营”,“三权分置”展现了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升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三权分置”实现了集体、承包农户、新型经营主体对土地权利的共享,有利于促进分工分业,让流出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增加财产收入。

  2、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

  6月29日,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通知,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督促尚未建立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抓紧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

  为避免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不公开、不透明或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规范》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时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规范》还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3、召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

  11月16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召开。

  会议强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战略选择。要鼓励农民以土地、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服务规模和产业规模,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积极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挥好农技推广机构、供销合作社、农垦企业等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作用,多元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新型主体带动更多普通农户参与规模经营,让农民获得更多收益,多模式完善农业发展的利益分享机制。

  改革完善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把握适度规模,扎实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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